DIOR抄袭,外观专利与“文化挪用”?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启蒙较于晚,重视程度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度都较为低,尤其是在五千年的历史传统保护中,显得较为薄弱。特别是对于传统的事物,往往没有专门的市场主体申请知识产权。
如果已有商家对马面裙或者类似设计、图案等申请并取得专利,而迪奥的此款半身裙明显相似,则涉及侵权;
如果并无商家取得专利,则因无权利主体,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由于国内并没有申请“马面裙”这类传统服饰的权利主体,并不能告迪奥抄袭,最多是靠舆论的抨击。
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发现有不少各种样式的马面裙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1)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2)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迪奥的中长半身裙不太可能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了,即使申请了,也会被他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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